André Chang
,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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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戰爭案例的判決
translated by
作者:林 志 昇
2007-12-11
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戰爭案例的判決
1. 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Downes v. Bidwell, 182 U.S.244案的判決表示:「取得除了俄亥俄河西北方以外領土之權力﹝美國立憲之際已經擁有﹞,源自於締約、宣戰與進行戰爭之權力。這些權力的原始來源是國家主權,也就是隸屬於所有獨立國家政府之權力,藉由征服、締約及割讓而取得領土之權力正是主權國家的擁有條件之一。」後來在一九零四年最高法院Dorr v. United States, 195 U.S. 1判例中被引用。
2. 在1945年美日戰爭中,日本被美國征服,而在和平條約裡再度被割讓,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在1960年「華盛頓地區巡迴法庭」在處理Rogers v. Sheng案時,有律師主張Formosa不是國家亦不屬於其他國家,而巡迴法院對Formosa狀況只形容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放棄對Formosa的主權」,不過美國‧國務院之立場是:「沒有任何國際間的協議,已經表明把Formosa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美國‧國務院目前(指1960年)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也接受中華民國對Formosa的管轄」;最近美國官方2005年出版的《聯邦政府官報》Federal Register,闡述該案件,對於案件中所陳述「國家」一詞有所聲明,美國官方表明有關「國家」的定義,不一定是指(a)某地方是具有政府行為,且(b)政府的條件必須是具有「全盤功能」才可稱之為「國家」。
3. 自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至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之古巴地位與台灣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日﹞迄今之地位,都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法律」,因為兩者都是「因征服而割讓,再變成因條約而割讓」之原則與法理,一九零一年美國最高法院在DeLima v. Bidwell 182 U.S. 1案中指出:「古巴是美國管轄下之海外領土。」,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DeLima v. Bidwell, 182 U.S. 1判決,毫無疑問,可以解讀為:「台灣截至目前為止,仍然是屬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中。」
4. 美國列島法適用於古巴﹝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至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是因為其在「因征服而割讓」,然後經「因條約而割讓」,而給予確認。US Insular Law applies to Cuba ( in the period of April 11, 1899 to May 20, 1902 ) because it is “inside” the principle of cession by conquest which was confirmed by cession by treaty. 在DeLima v. Bidwell 182 U.S. 1 (1901)的案件裡,美國最高法院指出:「古巴在美國統治之下」。In DeLima v. Bidwell 182 U.S. 1 (1901), the U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Cuba is under the dom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台灣與古巴的情形非常類似。
5. 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著名的Cross v. Harrison案例中判決:「在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美墨的Guadalupe Hidalgo條約﹞而消失,而是持續存在,直到美國國會擬定出相關法案,為了這塊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
6. 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八六六年,對於Ex Parte Milligan, 71 U.S. 2的判例,常被用來引述或當作參考有關美國憲法對「軍事政府管轄權」之解釋,美國最高法院指出所謂軍事政府是:「在美國境外之國外戰爭之執行或在叛亂、內戰時期,與視同交戰對象之叛軍所占領國內各州或地區執行戰事。」
7. 一九四六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pplication of Yamashita, 327 U.S. 1案判決提及軍事政府之要件,同時,在一九七六年美國國防部發行美國陸軍總署之美國野戰手冊FM 27–10手冊第六章:「佔領」的三百六十二頁有「軍事政府的需要」之解釋。
8. 美國與墨西哥戰爭以後,美國占領加利佛尼亞,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 v. Harrison 57 U.S. 164案判決,明確表明,有關戰爭後之領土割讓事宜,主要佔領權國之軍事政府的運作時間會跨越和平條約生效日,直到另有國會產生取代的方案或法律產生。
9. 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的軍事占領稱為「善意進駐佔領」或「軍事政府民政治理體系」,以美西戰後的古巴為例,和平條約生效於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但是美國軍事政府直到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才結束;可參考一九零一年美國最高法院Neely v. Henkel, 180 U.S. 109與一九零七年美國最高法院Pearcy v. Stranahan, 205 U.S. 257兩案之判決。
10. 在Neely v. Henkel 與 Downes v. Bidwell 案中,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區;就美國與古巴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
11. 在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再者「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
12. 美國憲法中,對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海外未合併領土,有關當地居民國籍的規定。
A.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至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期間,被美國「征服」的西班牙,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當時的波多黎各當地居民之國籍為:「波多黎各割讓區之島民island citizens of the Puerto Rico cession」。最高法院於一九零四年Gonzales v. Williams, 192 U.S. 1與一九二二年Balzac v. P eople of Porto Rico, 258 U.S. 298之判決。
B.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至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期間,同樣被西班牙歌讓,沒有指定收受國的古巴,當時古巴當地居民之國籍為:「古巴割讓區之島民island citizens of the Cuba cession」。
C.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迄今,台灣居民之國籍為:「台灣割讓區之島民island citizens of the Taiwan cession」。
D. 以上是基於戰爭慣例法之屬地主義原則,也是自一九零一年開始,美國最高法院在一連串列島系列案例之判決內容,並不是源於一八六八年七月開始實行的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政治組
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