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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é Chang ,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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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策已經告訴台灣將來

translated by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2008-03-05

美國政策已經告訴台灣將來

在與「外國」往來時,所稱的美國(United States)比美國憲法中所指的「美國」涵義還要廣泛。在關於De Geofroy v. Riggs(1890)案中,「美國United States」定義之原則被建立。在「美國」與外國間簽署之條約或公約(treaties and conventions)時,「美國政府」是一個單位,不論在哪裡的美國領土都包含在內,換句話說,包含所有受「美國聯邦政府」控制或管轄的領土在內,而領土是指包括由各州人民所建立的「美國聯邦政府」。

美國國會在一八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通過:「法院公共資訊與紀錄之法案中規定,該法適用在美國境內、美國領土內與受美國管轄之國家內的每一個法院及相關辦公室。」除非美國國會通過本案沒有意義,因此,可以確認,受到美國管轄之領土,有些並不是屬於美國聯邦的一份子。事實上,美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公布實施時,對於美國聯邦政府本身與美國聯邦政府所管轄的「其他地方或法律領土」,已經存在這種「差別觀念」。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授權「美國聯邦政府United States」可以從事務外交事宜之唯一單位(不是因為美國憲法授權)。因此,美國各州無「法理」可行「獨立性」的「議題」,雖非美國憲法所禁止,而是因為美國聯邦政府控制下的領土不具備這些權利,當然若是美國海外領土,其獨立性不如「州」的地位,海外領土包含列島區五大類(海外領土另外文章討論其權利與義務)。美國內政部Dept. of the Interior成立「列島局Bureau of Insular Affairs」來管理,美國大法官認為這些島嶼「非國內,亦非國外」,其居民「非本國人,亦非外國人」,一九零一年Downes v. Bidwell最高法院開始有「未合併領土」的判決。

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一款規定:
【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不得對民用船隻頒發扣押、逮捕或採取報復行動之特許証;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朔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中心(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二零零七年七月公佈美國官方的一項報告,其中有關「一個中國政策」明確指出,美國國會的研究部門將美國政府的「台灣說明」全部綜合起來,有五項重要結論:
(一)在一九七二年、一九七九年與一九八二年的中美三個雙邊公報,美國從來沒有明確提到台灣的主權地位是什麼?
(二)美國只是「得知」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的一中政策。【不是「承認」或「認知」】。
(三)美國的政策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
(四)美國的政策從未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的國家。
(五)美國的政策一直認為台灣的地位未定。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美國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資深亞洲事務行政官員丹尼斯(Dennis Wilder)公開表示:「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國家,中華民國是尚未決議的議題。」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美國國務院回答聯合國祕書長潘基文函:「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國務院包爾國務卿在北京記者會宣稱:「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國家」。

實際上美國對「台灣地位」最終之演變是有歷史因素,其原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日本戰爭失敗,日本領土台灣被迫放棄,但在「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約束下,形成今日的「台灣現狀」,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事實已經非常「明朗」,現提出完整結論以供參考: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美國國會向日本帝國宣戰,所謂日本帝國當然包括台灣在內。
歷史上,自開戰日至日本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投降,所有攻打日本帝國(包括台灣)的武裝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依據國際法戰爭法規範:美軍將是日本帝國(日本本土四島與海外領土台灣澎湖)的主要佔領權國。
有關台灣澎湖地區還在日本帝國領土,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的「開羅宣言」,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次坦宣言」與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日本投降書」,這些文件僅僅表達參戰國的「意向與主張」,沒有法律效力。真正台灣澎湖的處置和分配最高法律文件,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因為是經過四十九個國家(包含日本)的國會通過,裡面有完整的規範。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美國總統授權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台灣澎湖的日軍要向蔣介石辦理投降。
歷史紀錄顯示,中華民國軍隊是搭乘美國軍艦到達台灣基隆港口,投降典禮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舉行,日本向聯軍投降而非單獨向中華民國投降,投降典禮結束,投降典禮結束,台灣澎湖地區進入「交戰國佔領期開始」。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北京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被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完成。
蔣介石政權因為貪污腐敗陷入中國內戰,明知台灣不是中華民國領土,但是戰敗而逃至佔領中的台灣澎湖,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上旬把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移到台灣,並建立流亡政府。

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年美國總統杜魯門宣佈:「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需等太平洋地區之安全恢復,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提交聯合國考量。」

一九五一年五月,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麥克阿瑟將軍作證時說:「法律上台灣仍然是日本帝國領土的一部分。」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參議院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所有權與主張權」台灣被指定為「割讓」卻沒有指定「收受國」然而第二十三條指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四b條又說:「日本承認前述第二條與第三條美國軍事政府有權利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與分配權」又第二十五條明定:「中國(菲簽署國)不得獲得第二b條的任何好處或利益」。舊金山和平條約指出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直到今日,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仍然健在,中華民國並沒有得到台灣的任何利益。所以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的國旗,仍然在台灣上空飄揚是令人質疑的問題。在本條約中中華民國的地位,只能解釋為美國軍事政府的「代理」機關。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中華民國外交部,日本與流亡台灣的中華民國在美國主導下,依據舊金山和約簽署戰後「Treaty of Taipei台北合約」,日本是戰敗國,中華民國與日本是交戰國,但不是「征服者」,所以根據該約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單方面想要廢除(Abrogate)大清帝國與日本所定的馬關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事實未能成功。

一九五五年「中美防禦條約」,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爲此在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提出報告:「本條約的生效,並沒有修正或是改變台灣澎湖地區的現有法律地位」。事實上,美國行政部門並不認定中華民國是台灣地區被承認的平民政府。

一九六三年美國艾森豪總統引述其前任總統的談話:「一九五一年與日本的和平條約是終結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但是並沒有正式把台灣澎湖地區過戶給「中國」,無論是共產中國或是國民黨中國。」實際上至今沒有美國任何總統曾經承認台灣被正式併入中國領土的事實。

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三日美國國務院發佈關於台灣地位的備忘錄:「一般命令第一號是麥克阿瑟所發布的,從那個時候開始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澎湖地區就有佔領與行使管轄權」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渋及的領土範圍內,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只是美國軍事政府下的次要佔領權國或者說是「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執行管轄權。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聯合國以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將蔣介石代表驅逐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席次」台灣從未加入聯合國當然沒有退出聯合國的問題因為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美中簽署「上海公報」。美國只單方面提出中國看法,並沒有提出台灣人或者美國人看法:美國「得知(不是承認或認知)」,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指一九四九年逃到台灣中國人,非台灣人)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之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美國不表示其他看法。
美國總統尼克森作為舊金山和平條約主要佔領權國的總統,當然有權力分配或處置台灣前途問題,可是並沒有向台灣人民諮詢台灣人民的意見,而只是根據中國或尼克森總統個人的意見,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憲法的規定。

一九七二年日本廢除與中華民國的台北和約(Treaty of Taipei),日本自此不再承認台灣人的中華民國國籍,事實上,日本是否有權依舊金山和約解除台灣人日本國籍,法理上有待討論。至少台灣人已經再一次免於當中國人,是可以確定。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美國與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斷交。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台灣從來沒有與美國建交當然沒有斷交問題。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簽署「中美建交公報」從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合法政府這就是所謂「一中政策」。一九七九年開始,美國不再承認the governing authority on Taiwan 是中華民國,當然不會認可台灣人是中華民國國籍。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美國與中國第三度簽署「八一七公報」。美國與中國第三度簽署「八一七公報」,再度確認「一中政策」,是美國所遵守的中國政策,美國仍然不承認中華民國。

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國參眾議會通過「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22 USC 3301–3316」,其中主要內容:
(一)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特為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二)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三) 指示美國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臺灣關係法」中「美國聯邦政府」的政策:
(一) 維持並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以及中國在西太平洋地區所有其他人民廣泛、密切之友好的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
(二) 宣佈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及穩定,與美國政治、安全與經濟利益密切關聯,並且為國際間關切之事。
(三) 明白表示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係基於一項期望,即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方式決定。
(四) 任何試圖以和平手段以外之方式,包括經濟抵制或禁運,影響台灣未來之和平,將被認為乃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一項威脅,為美國聯邦政府所嚴重關切。
(五) 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
(六) 維持美國之能力,以抵制[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武力行使,或其他形式之強制行動。

「台灣關係法」的目的:
(一)「美國聯邦政府法律」一詞,包括任何法律、法令、規章、條例、命令,或美國,或其他任何政治區域之司法判決。
(二)「台灣」一詞,按照法案全文之需要,包括台灣本島及澎湖等島嶼上之人民,依據適用於該等島嶼之各項法律所設立、或組織之法人、及其他的實體及協會,以及在一九七九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在台灣之統 治當局、及任 何繼承之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區域、機構及實體)。

一九八二年美國公佈「美中八一七公報」前,雷根總統(President Reagan)在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提出「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

(一) 美國對台灣軍售不設定終止期限。
(二) 美國對台灣軍售不事先與中國諮商。
(三) 美國不扮演兩岸協調人的角色。
(四) 美國不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 美國對台灣主權立場不改變。
(六) 美國不向台灣施壓要求台灣與中國談判。

雷根總統一九八二年七月說:「美國不會修正台灣關係法,也不改變其對台灣主權的立場」沒有任何美國總統曾經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一九九二年台灣與中國派出非官方協商,但雙方並沒有達成任何共識。

一九九五年八月美國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在汶萊表示:「美國政府反對台灣獨立,不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柯林頓總統在紐約強調:「重申美國奉行一個中國政策」「美國反對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台灣加入聯合國」。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柯林頓總統(President Bill Clinton)宣布「三不政策(Three Noes)」:
(一) 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
(二) 美國不支持「一中一台」與「兩個中國」。
(三) 美國不支持台灣參加以主權國家身分參與的國際組織。
柯林頓總統宣布聲明後,白宮與國務院表示:總統的聲明只是重述美國的既有政策。柯林頓總統說:「三不政策」台灣當局並沒有台灣領土的所有權狀因此不能認為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主權國家的認定標準。

隨後,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美國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通過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赫姆斯提出:「台灣安全加強法案 Taiwan Security Enhancement Act」,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參議院也通過該法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國務卿包爾說:「台灣不獨立台灣不享有國家權」。從第二次世界大戰迄今,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仍然存在。軍事佔領地是尚未進入「最終政治狀態」,因此可稱為「地位未確定」。軍事佔領是在「軍事政府」下所執行的。所以美國對台灣地位的立場「台灣地位未定」完全符合台灣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也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認定並經美國參議院表決通過。

美聯邦政府官報:「台灣不屬於中國。」二零零五年美國官方最近出版的聯邦政府官報Federal Register,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國土安全署(Department of Home land Security),對台灣國際地位有共同的描述:「台灣不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台灣目前(指1960年)只是美國認同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與有效統治」,由此可見,美國自1960年直到今日維持對台灣地位的看法是相同的,簡言之Formosa不是主權國家。

軍事政府會持續至被承認的「平民政府」給予合法取代美國行政部門從來不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被承認的平民政府」是故,國家安全委會的說法確定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今天仍然健在。

結論:美國行政部門說:「台灣地位未定。」這個正確的解釋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到現在,台灣尚未進入一個最後的「政治狀態」,所以,台灣仍是在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下,換言之,台灣是美國的占領地。是故:

(一) 台灣維持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籍,也就是「獨立關稅區」。
(二) 世界衛生組織的會籍正確的方式,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憲法第八章,讓台灣成為美國的副會員。
(三) 台灣人民應享受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律的基本人權保障。
(四) 台灣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共同國防」的規定,台灣的「國防」必須由美國國防部全權負責。
(五) 中華民國憲法並不是台灣的憲法或基本法,台灣人民完全有權力,重新擬定一個在美國管轄下的新憲法或基本法。

美國官方的「台灣論述」已經明白告訴台灣人:「台灣土地是歸屬所有台灣人民,台灣領土主權暫時因為戰爭後的政治問題,由美國軍事政府管轄,待台灣平民政府成立後,自然歸還台灣人民。」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政治組
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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